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庞秀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被执行人:杨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庞秀琴与被执行人杨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12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彬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庞秀琴于2021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后,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杨彬给付申请人庞秀琴96695元。被执行人杨彬未履行给付义务,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又通过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在英吉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局、车管所注册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于2021年7月12日划拨1000元。我院已经穷尽相应的执行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执行措施已落实,于2021年7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庞秀琴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安 东 明
审判员 王 德 强
审判员 阿布迪瓦依提·色麦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