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鼓楼区,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监狱。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6刑初862号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判决确认:“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在案的被告人郑某某违法所得款人民币0.3万元,发还相关被集资人;责令被告人郑某某对其参与的非法集资余款人民币244.8251万元,继续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因被执行人郑某某未全部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郑某某在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缴纳3000元,不足以退赔及缴纳罚金。另与本案关联案件(2017)苏0106执2030号案件也在执行中,且正拍卖该案被执行人鲍亮名下车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具体如下:1、本院至南京市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被执行人郑某某名下无房产;2、经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示被执行人郑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轿车一辆,现已被本院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此车辆,故暂时无法处置;3、财产查新反馈显示被执行人郑某某名下仅有极少额存款;4、被执行人郑某某仍在服刑期间,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被执行人郑某某已经缴纳的3000元不足以退赔发还被害人,因有关联案件正常执行,应依法将此款项纳入另案一并予以分配发还更为适宜。而除此之外,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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