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王敏,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王惠芬,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王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1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惠芬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敏借款207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及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02.5元、执行费303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惠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王惠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惠芬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惠芬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惠芬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王惠芬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31378元,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5240.5元,申请执行人王敏受偿26137.5元。截至2021年9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137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惠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惠芬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惠芬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敏。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王惠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9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