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王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志杰与被告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马志杰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志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志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志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