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刘会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艾小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杨银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湘0121民初6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937.22元,牌号为湘E9××××东风标致牌车辆,湘E6××××骐铃牌车辆,无两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

2021年3月4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无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信息。

2021年3月5日,本院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3月10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3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

2021年3月17日,本院委托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将上述车辆予以查封。

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租金90277.46元、违约金364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497.89元,律师费2500元、受理费1461元、执行费1313.57元,尚有137521.9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除已查封被执行人上述车辆,因为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