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一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麻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5月21日被麻江县xx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一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常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一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2日,被告人邓一学在凯里市碧波镇碧波大桥农家乐就餐饮酒后,驾驶鄂Q×××××号轻型栏板货车(使用性质:非营运)由凯里碧波方向往麻江县城方向行驶,20时43分许,当车行驶至县城迎宾北路0Km+3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邓一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4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一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一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麻江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证人甘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1)J952号《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邓一学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一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一学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经对其进行社会考察,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邓一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陆双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