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殷春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申请人:吴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殷春友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18年被申请人吴琰由于接团对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殷春友借款44859元,承诺团队结束后归还,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7日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份,认可欠其44859元。后申请人多次催讨无果,故申请法院督促被申请人吴琰立即偿还借款44859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吴琰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殷春友借款44859元。
申请费307元,由被申请人吴琰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