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增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5××××××××××××61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萃萍,广东闻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涛,广东闻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赖增枝因与被上诉人陈伟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7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陈伟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22日解除;2.赖增枝立即搬离该商铺并结清物业费、水电费8514.5元(物业费、水电费顺延至实际搬离之日);3.赖增枝支付2020年3月至5月商铺租金、占用费12000元(商铺占用费按4000元/月顺延至实际搬离之日);4.陈伟俊没收赖增枝押金7000元;5.赖增枝支付违约金8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赖增枝承担。赖增枝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的物业费、水电费的金额为8521元,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2020年3月至6月商铺租金、占用费16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的规定,判决:一、赖增枝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伟俊2020年3月1日至3月22日期间租金、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占有使用费15638.71元,扣除押金7000元后,赖增枝还应向陈伟俊支付8638.71元;二、赖增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伟俊垫付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违约金合计8521元;三、驳回陈伟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赖增枝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4元,由陈伟俊负担316元,赖增枝负担178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7508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诉称

赖增枝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粤1973民初1750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1.陈伟俊赔偿赖增枝食品材料损失5000元;2.赖增枝无需支付2020年3月1日至3月22日、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租金;3.赖增枝只需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2月16日商铺水电费411.6元、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2月16日电费5443.2元,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2月16日物业管理费735.68元。此项共计6590.48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伟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陈伟俊一审确认拖欠2020年2月租金的事实,但由于疫情原因陈伟俊已同意减免2020年2月份租金。另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可知赖增枝从2020年2月16日开始就被陈伟俊停水停电导致无法正常营业,赖增枝多次向陈伟俊询问情况都置之不理,所以由此产生的食品材料损失费由陈伟俊承担。赖增枝被停水停电后无法正常营业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11日前往商铺搬离物品,但陈伟俊将商铺大门紧锁导致赖增枝无法搬离。3月11日后赖增枝也多次去搬离商铺物品遭到物业公司人员的阻拦,称是业主要求不让赖增枝进入商铺搬离,故赖增枝无需支付2020年3月1日后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二、赖增枝多次向陈伟俊提出2020年2月份需要交纳的水电费远超平时的2倍,陈伟俊置之不理才导致的拖欠水电费。

被上诉人辩称

陈伟俊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赖增枝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赖增枝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赖增枝多次向陈伟俊提出对水电费异议以及赖增枝2020年3月11日前往商铺搬离物品,但陈伟俊将商铺大门紧锁导致赖增枝无法搬离;2.光碟,拟证明2020年2月16日赖增枝致电物业公司询问得知陈伟俊要求停电,导致赖增枝无法正常营业以及2020年3月12日陈伟俊将商铺大门紧锁导致赖增枝无法搬离物品,2020年4月8日前往搬离物品遭到物业公司保安阻拦。陈伟俊未对此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赖增枝应否向陈伟俊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双方均确认案涉租赁合同已解除,并已于2020年6月30日腾退案涉商铺。关于解除合同的时间。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赖增枝因受疫情影响逾期交纳2020年2、3月租金,陈伟俊考虑疫情原因于2020年3月9日同意陈伟俊免交2020年2月租金,但在赖增枝仍未交纳2020年3月租金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22日通知赖增枝解除合同,否则从3月26日开始计算占用费。一审以此认定案涉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3月22日,并无不当。故赖增枝应当向陈伟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3月22日的租金以及参照租金标准计算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以此计算赖增枝应当向陈伟俊支付的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赖增枝上诉主张其无需向陈伟俊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信。另,赖增枝上诉主张陈伟俊赔偿其损失,但未在一审时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处理,赖增枝可另寻法律救济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赖增枝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元,由上诉人赖增枝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