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63943073R。 法定代表人:张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刚,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佳妮,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鑫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浐灞生态区东湖路7幢2单元20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041587XY。 法定代表人:田燕,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玉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朝阳佳苑街区22A号楼*单元1702A。身份证号码:612729197809033914。 被执行人:田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嘉峪关市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朝阳佳苑街区22A号楼*单元1702A。身份证号码:620202197104260220。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2020)甘02执85、86、87、88、89、90、91、92、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号案件,即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与陕西鑫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任玉贵、田燕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因上述三十案申请人、被执行人主体相同,为便于执行,将上述三十案与本案合并执行。 依据我院(2019)甘02民初22、24、25、26、27、28、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60、61、62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陕西鑫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任玉贵、田燕应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783191.8元;承担诉讼费共计2419498.5元;承担律师费共计4309000元;缴纳执行费共计109574元;以上总计7621264.3元。但被执行人陕西鑫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任玉贵、田燕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鑫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任玉贵、田燕的银行存款762126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田野 书 记 员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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