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景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申请人:张庆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申请人:张振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景兰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景兰申请财产保全,但未能提供担保,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谢景兰的申请。 申请人谢景兰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宪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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