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景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申请人:张庆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申请人:张振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景兰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景兰申请财产保全,但未能提供担保,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谢景兰的申请。 申请人谢景兰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宪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