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俊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张定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俊林与被执行人张定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定清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D××××号别克牌汽车、车牌号为川A8××××号起亚牌汽车、车牌号为川A7××××号哈弗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定清所有的川AD××××号别克牌汽车一辆,期限两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定清所有的川A8××××号起亚牌汽车一辆,期限两年。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定清所有的川A7××××号哈弗牌汽车一辆,期限两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