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德大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建民巷社区建设东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启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先双,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朝阳,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符晓涛,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常德大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晓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符晓涛未履行常德仲裁委员会(2020)常仲调字第498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常德大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符晓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常德仲裁委员会(2020)常仲调字第498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被执行人符晓涛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报告财产。本院多次约谈、督促被执行人符晓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符晓涛以暂无还债资金为由,一直未能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符晓涛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线下传统查询,符晓涛名下有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大桥路1号2幢1-101号(产权证号××号)的房屋一套,在本案仲裁期间因财产保全被永定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在对该房屋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屈平利对该房屋主张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审查后作出(2021)湘08执异3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常德大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执行异议之诉正在本院审理之中。故该房屋尚不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还通过走访调查、公积金查询、金融理财产品与保险理财产品查询等方面的财产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符晓涛可供执行的财产。常德大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符晓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符晓涛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符晓涛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符晓涛名下的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大桥路1号2幢1-101号(产权证号××号)的房屋,正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审判程序之中,尚未终结,该房屋尚不属于可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常德大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发现被执行人符晓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大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聂启明 审判员 黄勇芳 审判员 向佐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吴桓熠 书记员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