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昭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住所:蓬溪县赤城镇学苑路(城市春天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72NJ683。 负责人:谭昭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敬格,遂宁市蓬溪县城南经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罗俊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昭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与被告罗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昭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昭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昭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昭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