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姑田信用社,住所地连城县姑田镇下堡村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1581039150。
法定代表人:江茂笙,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姑田信用社员工。
被告:李昭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华丁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陈长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黄秀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罗才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审理经过 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姑田信用社与被告李昭军、华丁珍、陈长贵、黄秀武、罗才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姑田信用社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姑田信用社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姑田信用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5.5元,减半收取2167.75元,由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姑田信用社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振彪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智盛
书 记 员 邱香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