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连军,男, ****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新盛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398号院6号楼2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安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汝玲,女, ****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原告张连军与被告北京新盛源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连军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连军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张连军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郭晓利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徐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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