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欣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1号大院北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相庆,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龙,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欣东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欣东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欣东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5.5元,由原告河南欣东劳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