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光富真哉,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兴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李一萌。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兴苏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6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4424074.2元,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70564元(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21151元,本案申请执行费4742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兴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563209.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