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运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职业,现住乾安县。
被告:庄德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告:韩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运生与被告张德光、韩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杜运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