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879Y。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菊花,陕西萃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98787628C。
法定代表人:毛宗学,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7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138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46382元,由原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