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房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骞、曹成建(实习),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宁金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红星东路94号皇营工业园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唐凯歌。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利、高文静,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房萌与被申请人济宁金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1月20日做出(2020)鲁0811民初11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房萌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房萌再审请求: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法院重新审理,支持申请人的诉求,本案原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民事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因政府指令停工261天和新冠疫情造成停工60天,明显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民事判决书认定“政府发布停工要求、环境污染二级响应影响施工、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施工均属于合同约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小额诉讼案件。原审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房萌对该判决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的规定,应当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本院对房萌的申请再审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房萌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