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不都热依木·伊明,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沙学礼,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阿不都热依木·伊明与被执行人沙学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阿不都热依木·伊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2323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钱)33750元,产生执行费40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沙学礼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沙学礼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存款,未发现沙学礼名下有车辆。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房管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沙学礼有可供执行房产或不动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沙学礼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连波 审判员    辛奇霞 审判员    赵义云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尔那尔 书记员    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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