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莫洛小伍来,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农民,四川省越西县人,住越西县。
被执行人张寿春,男,****年**月**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莫洛小伍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寿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洱源县人民法院(2019)云2930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张寿春自愿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莫洛小伍来工资1526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寿春未履行,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寿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2、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寿春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收入;3、对被执行人张寿春进行限制高消费处理;4、将被执行人张寿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寿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6、发现被执行人张寿春名下有号牌号码:云L×××××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7、到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寿春在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办理过土地、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手续;8、到被执行人张寿春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及家中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寿春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该案的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