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能力有限(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川,上海联合(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来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国美第一城国美家园小区9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丁来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伟,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能力有限(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来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能力有限(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能力有限(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能力有限(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能力有限(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 岚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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