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田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台北东路434号。
法定代表人:阿不来提·阿布都外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黎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和田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古再丽·奥布力艾散,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和田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阿米娜·买铁木尔,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伊里其乡夏马勒巴格社区。
审理经过
原告和田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阿米娜·买铁木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和田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田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和田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和田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