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蔡县贺立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魏建立,该社经理。

地址: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周虎,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文涛(实习),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蔡县百尺乡杨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阁村委)。

法定代表人:何松涛,村委主任。

地址:上蔡县百尺乡杨阁村。

审理经过

原告合作社与被告杨阁村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魏建立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虎、胡文涛,被告杨阁村委主任何松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合作社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2019年2月14日签订的《围村林承包协议》。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90930元。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4日,原、被告签订《围村林承包协议》,主要约定:被告将围村林土地100亩承包给原告种植果树,原告承包后,前三年农户的承包费由政府补贴,三年后承包费由原告承担,原告种植的果树收益后,每年将收入的10%交于被告,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原、被告签订协议后,原告即购置果苗7000棵、平整土地、安排人员种植、浇水、施肥。在原告承包期间,被告于2020年换届选举后旋即违约,新一届村委会成员于2020年4月29日与案外人杨栓紧签订《上蔡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将上述承包给原告的土地又承包给案外人杨栓紧,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土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原告为提高生产能力,在承包土地上进行投入,应当获得相应赔偿。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杨阁村委辩称,原告签订的合同,村委没有,原告一直不给村民钱,村委把土地承包给了其他人,该人把钱给了村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2月14日,原告合作社作为乙方,被告杨阁村委作为甲方,签订《围村林承包协议》一份。合同约定:“一、甲方将征用农户的围村林土地100亩,承包给乙方种植果树。二、乙方承包后,前三年农户的承包费由政府补贴,三年后征用农户的土地承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一年给农户一清。三、乙方种植的果树收益后,每年将总收入的10%交于甲方。四、在承包期内,乙方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每户贫困户给一亩的林下经营,由贫困户自主发展。五、本协议由甲方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望甲乙双方认真履行协议内容,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鉴证机关各一份。甲方:杨阁村委(村委印章)法定代表人文海全签字乙方:贺立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魏建立签字按印2019年2月14日”。双方口头约定承包费每年每亩350元。原告合作社承包后,为提高承包土地的生产能力,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平整、购买果树苗、施肥等工作。2020年4月29日,被告杨阁村委在未与原告合作社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将涉案土地承包给杨栓紧,当时的村委干部杨俊星、杨海堂、杨运动、文德仁、张玉防等人在合同上签字。2021年5月31日,驻马店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上蔡县人民法院委托,对涉案土地上的果树及土地提升的总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驻中亚资评报字(2021)第153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市场价值为90930元,其中黄桃4850棵,每棵14元,合计67900元;白桃730棵,每棵11元,合计8030元;开挖水渠及铺设电路1项,价值15000元。原告合作社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承包协议、租赁合同、鉴定报告、鉴定票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2月14日签订的《围村林承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2020年4月29日,在原告合作社的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杨阁村委在与原告合作社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将涉案土地租赁给他人,已经构成违约,也说明被告杨阁村委在与原告合作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被告杨阁村委已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故,原告合作社要求解除其与被告杨阁村委2019年2月14日签订的《围村林承包协议》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土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在原告合作社承包涉案土地期间,原告为提高生产能力,在承包土地上进行投入,原告合作社应当获得相应赔偿。根据驻中亚资评报字(2021)第153号资产评估报告,原告合作社的损失为90930元。故,原告合作社要求被告杨阁村委赔偿其损失9093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阁村委辩称,双方约定每亩350元,因农户要求每亩500元,原告合作社不同意,原告一直没有给钱。按照合同约定,前三年的承包费不应由原告合作社承担。原告合作社的承包期限至今未超过三年,原告合作社并未违背合同约定;原告如果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可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货解除合同,不能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又将涉案土地租赁他人。故,被告杨阁村委的该项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上蔡县贺立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上蔡县百尺乡杨阁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2月14日签订的《围村林承包协议》。

二、限被告上蔡县百尺乡杨阁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上蔡县贺立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9093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上蔡县百尺乡杨阁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