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天文街道广福大道18号,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11500108009295626K。

法定代表人:王子伟。

被执行人: 张顺军,男,汉族,1974年6月出生,重庆市南岸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顺军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张顺军履行(2021)渝0108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手机一部,并对拍卖款予以没收。其余本案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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