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兴芝,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段树华,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东明镇东明村,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杨兴芝诉被告段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4月12日,原告杨兴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兴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兴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云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国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