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天利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3364791159。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上海东盟商务大厦C座26楼。
法定代表人:龚娜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山,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绍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天利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绍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云南天利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天利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天利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天利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