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金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请人:石门县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二都街道陈氏祠社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王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先双,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金荣与被申请人石门县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石门县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门县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29880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