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庙岔镇后韩庄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2210636434680,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后韩庄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李民,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陈洋,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泉县绍亚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221MA2NRE4F5T,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后韩庄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范绍亚,该合作社社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庙岔镇后韩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临泉县绍亚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庙岔镇后韩庄村民委员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泉县绍亚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庙岔镇后韩庄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扶贫专项资金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保底分红收益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被告临泉县绍亚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向原告临泉县庙岔镇后韩庄村民委员会申请专项扶贫资金50万元,并与原告签订相关协议,协议约定扶贫资金50万元,使用期限3年,但必须做到一年一结转,一年一申请。同年原告委托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将50万元扶贫专项资金放款至被告提供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临泉县绍亚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举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被告临泉县绍亚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向原告临泉县庙岔镇后韩庄村民委员会申请专项扶贫资金50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临泉县特色种养业产业扶贫资金使用及保底分红协议”,协议约定扶贫资金50万元,使用期限3年,但必须做到一年一结转,一年一申请。同年原告委托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将50万元扶贫专项资金放款至被告提供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2021年3月5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2017年7月28日签订《临泉县特色种养业产业扶贫资金使用及保底分红协议》,“(二)乙方的权利义务……2、乙方必须每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使用的特色种养业产业扶贫发展资金,按照年利率7.2%向村集体支付保底分红收益金,并将该收益金交到乡镇财政三资账户。……”2017年12月25日,原告将50万元扶贫资金转账至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被告收到该50万扶贫资金放款后共支付了两年的保底分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临泉县绍亚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向元阿公临泉县庙岔镇后韩庄村民委员会申请专项扶贫资金50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临泉县特色种养业产业扶贫资金使用及保底分红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故原、被告签订的《临泉县特色种养业产业扶贫资金使用及保底分红协议》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交付50万元扶贫专项资金义务,但被告到期后拒不偿还该笔50万元资金。该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协议、原告陈述、转账记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0万元扶贫专项资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按照年利率7.2%向村集体支付保底分红收益金,被告仅支付前两年的分红收益后便没有再支付,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底分红收益金利率不违反国家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以年利率7.2%向村集体支付保底分红收益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期间保底分红收益金59000元(500000×7.2%/360×590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事实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泉县绍亚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庙岔镇后韩庄村民委员会借款本金500000元及保底分红收益金59000元(截止到2021年8月16日),共计559000元;

二、2021年8月16日以后的保底分红收益金被告应按照未偿还本金为基数,年利率7.2%支付至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临泉县绍亚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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