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忠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彗,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英一科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钟子路7号农合家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体1幢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55779273U。
法定代表人:徐学英。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了原告四川英一科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忠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川1602民初3551号】,又于2021年5月10日受理了原告唐忠军与被告四川英一科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川1602民初3575号】。该两案均系因不服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广经开劳人仲案[2021]第1号仲裁裁决书而向本院提起诉讼。故该两案应并案审理。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一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并入原告四川英一科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忠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川1602民初3551号】审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 成
人民陪审员 尹安军
人民陪审员 谢小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