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包秀荣,女,蒙古族。

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顺阳领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贺翔,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秀荣与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顺阳领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包秀荣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502民初28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9795元、案件受理费20元及执行费50元。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信息不够足额执行;

3.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对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顺阳领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贺翔发布全国临控措施。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包秀荣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顺阳领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顺阳领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包秀荣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包秀荣发现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顺阳领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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