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焦作市净化设备厂善后处理工作组,地址:焦作市高新区神州路中段3060号(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院内)。 负责人:张建军,组长。 起诉人: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神州路中段3060号。 法定代表人:张昊,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起诉人:张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收到焦作市净化设备厂善后处理工作组、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张建军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继续履行2004年2月12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按实际评估为准),并从2004年5月31日之日起按预期贷款支付利息,直到付清止;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焦作市净化设备厂在2004年2月12日与被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第六条约定“整个土地补偿、道路补偿及其他遗留问题在土地评估报告出具后5日内解决,并在解决后5日内支付剩余补偿款,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可被告在没有进行土地评估的情况下,强行占有了原告所有土地,原告焦作市净化设备厂要求继续履行2004年2月12日与被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要求对土地评估后减去先期支付的400万元,将剩余款项支付原告焦作市净化设备厂。另外,因焦作市净化设备厂系解放区王褚乡政府(王储街道办事处)的下属企业,在1999年元月19日,经公证处公证张建军个人出资整体接收了焦作市净化设备厂,张建军成为焦作市净化设备厂法定代表人,焦作市净化设备厂所有资产成为张建军个人所有,另外张建军成立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处理焦作市净化设备厂所有问题。在2001年8月9日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人民政府“王政【2001】51号文件”,将焦作市净化设备厂租用的土地转让给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转让费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如数予以支付,但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和焦作市净化设备厂同时在这块土地上经营。因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对土地办理过户登记,在2004年2月12日以焦作市净化设备厂的名义和被告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实际上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和焦作市净化设备厂是一家,都是张建军个人所有。在2016年5月注销了焦作市净化设备厂,成立焦作市净化设备厂善后处理工作组处理焦作市净化设备厂的遗留问题。从被告违约强行占有原告土地,原告方以各种方法要求被告履行义务支付剩余补偿款,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以维护原告利益。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焦作市净化设备厂善后处理工作组、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张建军所诉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焦作市净化设备厂善后处理工作组、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张建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正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