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代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经济开发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739494363。
法定代表人:代岁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代岁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安国,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冯俊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权,安徽裕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应亮,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代氏木业有限公司、代岁成因与被上诉人冯俊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04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相关事实未能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4民初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元,予以退还上诉人代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