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徐赖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马红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南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豫1727刑初17号刑事判决,于2021年7月14日,本案移送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缴纳罚金分别为5000元,退赔赃款30556元。
案件办理情况是:
1、2021年07月14日、15日和09月02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赖货、马红旗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投资(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徐赖货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银行有少量的存款;(2)没有查到徐赖货、马红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2021年07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马红旗主动申报其财产。
3、2021年08月,本院扣划马红旗缴纳的罚金5656.36元。
4、2021年09月06日,本院向不动产等部门线下调查,马红旗独自生活,系低保户,缺乏履行能力;没有查到徐赖货、马红旗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5、徐赖货未履行义务,未如实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投资、不动产),查到的财产已强制扣划,马红旗履行了缴纳罚金的义务,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进行临柜查询,又进行了现场调查,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结果: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727刑初17号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退出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