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汇源路高速公路入口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2180110520。
法定代表人:高颖,职务: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金,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32520071086169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奎梦琪,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32520191114838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邱和旺,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告:邱平正,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告:张士若(又名张二若),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
被告:杨云安,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刚,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51094106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邱和旺、邱平正、张士若、杨云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系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0元,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