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饶载强,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黄龙刚,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饶载强与黄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饶载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饶载强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饶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饶载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