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龙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告:刘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凤与被告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龙凤以私下协商为由,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龙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龙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龙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