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丽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

被告:朱卫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丽东与被告朱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卫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丽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其中60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剩下9400元以现金方式给付,后双方签下借条约定2020年8月31日前归还全部借款金额10000元整。如今约定期限已过,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仍未有意愿归还全部借款金额给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朱卫红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朱卫红于2020年8月9日向陈丽东借款94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20年8月31日归还,此后因朱卫红未能还款,陈丽东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由《借条》、银行交易流水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朱卫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朱卫红未能按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作继续履行。陈丽东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朱卫红归还原告陈丽东借款人民币9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卫红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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