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新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邓其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新珍申请执行邓其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邓其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征收补偿款11317.7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0.00元。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邓其安发出《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及收到报告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收入情况。 关于案件执行查控结果。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的方式全方位对被执行人邓其安的财产进行查控。首先,本院对被执行人邓其安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网络查控,经网上反馈,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余额可供执行;通过公安部车辆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邓其安的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松桃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邓其安无房产登记信息;通过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桃管理部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邓其安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本院查明

关于线下查控结果:经查,被执行人邓其安户籍人口为六人,邓其安与其爱人在家务农,在其户籍所在地除用于居住的半间木房外,无财产无收入来源。本院在查控过程中,采用多种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一切执行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邓其安没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明显没有履行能力。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的要求。因此,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田应召 审 判 员 杨光建 审 判 员 吴维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熊启来 书 记 员 隆雄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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