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原告:莱西市陆中农资经营店,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西赵格庄村。注册号:370285602610516。
经营者:王陆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恒,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光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现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莱西市陆中农资经营店与被告彭光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莱西市陆中农资经营店表示被告彭光义已经给付货款6000元,其他互不追究,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莱西市陆中农资经营店撤回对被告彭光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莱西市陆中农资经营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