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天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俊海,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地址:唐河县文峰街道建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176722189R。

法定代表人:仝志坚,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哲,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怀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先娥,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吕天成与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丁怀伟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天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俊海与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毅、朱哲、被告丁怀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先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天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农村客运油料补贴款17000元,以三方清算为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从实际经营人丁怀伟处购买了所有权为被告的营运客车从事农村客运业务。按照约定:该车的承包费自2017年1月起由原告向被告缴纳,同时该车的农村客运油料补贴款自2017年1月份起由原告领取。后双方结算时,原告发现2017年的农村客运油料补贴款17000元没有支付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不付,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举证

原告吕天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买卖车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及油料补贴约定情况;3、2015、2016农村客运油料补贴,2019年补助资金分配汇总表,证明原告没有领取2017年油料补贴款。

被告辩称

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辩称,一、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应驳回原告对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的起诉,案涉款项已经被被告丁怀伟的哥哥王俊岭领取。按照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相关合同,案涉车辆营运客车在2017年8月10日之前的实际承包经营人是丁怀伟,对此,依照法律规定及相关油料补贴发放政策,原告应依照其和被告丁怀伟签订的车辆及线路转让合同的约定进行追偿。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不是原告请求的返还客运油料补贴款的适格主体。特别说明:油料补贴发放采取上级财政预拨,后具体清算,清算后对于多拨付部分从下一年拨付款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2015年和2016年河南省财政油料款合计负424.94万元(其中2015年是负227.07万元,2016年是负197.87万元),直接造成2017年度的油料补贴款虽然应拨款332.98万元,因抵扣没有实际拨付和发放。

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与原告、案外人仝秋月签订的“专线经营合同”和“客车进站经营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与案外人仝秋月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承包合同,之前的实际经营人是被告丁怀伟,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和原告是在2018年12月14日签订的承包合同。2、“河南省财政厅豫财建(2017)313号文件”、“河南省财政厅豫财建(2018)17号文件”、“河南省财政厅豫财建(2018)68号文件”、“河南省财政厅豫财建(2018)219号文件”各一份,证明:(1)油料补贴发放采取上级财政预拨,后具体清算,清算后对于多拨付部分从下一年拨付款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2)2015年和2016年河南省财政油料款合计负424.94万元(其中2015年是负227.07万元,2016年是负197.87万元),直接造成2017年度的油料补贴款虽然应拨款332.98万元,因抵扣没有实际拨付和发放;(3)案涉车辆的原承包经营人在2017年初领取了油料补贴款预付款,按照文件规定在2017年对上两年度预付款清算时,每辆车0.7标台车2015年的清算资金是负9268.16元,2016年的清算资金是负8293.95元,造成2017年案涉车辆承包人应享有的油料补贴款因在上两年度已经超领而被抵扣。3、2015年、2016年农村客运油补表一份,证明案涉车辆的油补款共计58524.7元(含清算后应退还部分)被被告丁怀伟领取的事实。

被告丁怀伟辩称,我领取2015年、2016年的油补,是自己在承包农村客运经营期间应享受的补贴。未领取2017年的油补。如果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认为发放给我的2015年和2016年油补58524.7元存在多发情形,可以提起不当得利诉讼,且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发放2015年、2016年的油补是经过结算并经签字确认后的数额,不存在多发情况。原告追加我作为被告,属于错列当事人。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

被告质证

被告丁怀伟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2、丁怀伟与靳万玉之间的买卖协议,该协议充分说明双方在2016年12月29日进行车辆买卖约定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归丁怀伟;3、2015、2016油补表证明丁怀伟领取2015、2016油补58524.7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相互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实质性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证明方向的异议意见,本院在本判决评理部分予以评述。

本院查明

依据原、被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丁怀伟原系涉案车辆承包经营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每年可享受国家油料补贴,由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发放。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规定,该涉案车辆(0.7标台客运车辆)2015年应领取油料补贴款19605.24元,2016年应领取油料补贴款21357.35元,合计应领取油料补贴款40962.59元。2016年12月29日,被告丁怀伟将涉案车辆转让给原告吕天成经营,车辆转让协议约定2016年12月31日以前油补归丁怀伟,以后由原告吕天成领取。被告丁怀伟从被告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处实际领取2015年、2016年预拨油料补贴款58524.7元,多领取17562.11元。原告吕天成于2018年12月14日直接与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由于河南省财政厅在2015年、2016年多拨付该涉案车辆承包经营人油料补贴款17562.11元,河南省财政厅对2017年的油料补贴款15013.84元没有向被告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拨付,被告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从多发的预拨油料补贴款中对2017年及2018年应付油料补贴款进行抵扣,直至抵扣完毕;因此,原告吕天成没有领取2017年的油料补贴款15013.84元。

审理中,原告明确请求放弃2018年部分的油料补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丁怀伟将涉案车辆转让给原告吕天成经营,车辆转让协议约定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油料补贴由被告丁怀伟领取,以后由原告吕天成领取。车辆转让合同签订后,被告丁怀伟从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处实际领取2015年、2016年预拨油料补贴款58524.7元,因2015年、2016年油料补贴款40962.59元,多领取17562.11元。依据河南省财政厅的文件,省财政每年度向所辖市县发放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属于经营性补贴,每年度由省财政预先拨付,之后再进行清算,预拨金额超出本年度实际金额的,超出部分计入下一年度。河南省财政厅文件及唐河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2019年补助资金分配汇总表》显示,该涉案车辆(0.7标台客运车辆)2015年至2016年应拨油料补贴款40962.59元,实际预拨58524.7元,多拨付油料补贴款17562.11元,造成2017年度的应拨油料补贴款15013.84元因抵扣没有实际拨付和发放。原告吕天成没有领取2017年油料补贴款15013.84元。因原告吕天成在2017年12月之前未与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将油料补贴预付款发给原车辆承包经营人丁怀伟并无不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丁怀伟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约定,从多领取的预拨油料补贴款中支付原告吕天成2017年油料补贴款15013.84元。故原告吕天成请求被告丁怀伟返还15013.84元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丁怀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吕天成油料补贴款15013.84元;

二、驳回原告吕天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原告吕天成负担25元,被告丁怀伟负担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