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鲁艳云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鲁艳云,女,****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 昌吉市 。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冬梅,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五家渠市长安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0600781795810W。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鲁艳云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鲁艳云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鲁艳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鲁艳云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