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青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高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陈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青民与被执行人高燕、陈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委托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高燕、陈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财产信息,泸县人民法院查询后反馈被执行人高燕、陈强在当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本院(2021)川0184执1477号案已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强名下车牌号为川A6××××长城牌汽车一辆采取了查封措施,未实际控制,暂无法进行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高燕名下车牌号为川A6××××大运牌汽车一辆已于2019年3月19日过户。现被执行人高燕、陈强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债权、其他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180100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核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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