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邦才,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7703975268,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胡兰英。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邦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劳人仲字(2018)5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63522元,执行费853元,合计643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有账户但无存款,对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在乌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进行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乌苏市工业园区,国有土地证号:乌苏国用(2013)第000000199号乌苏国用(2013)第XXXX号土地,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作抵押登记;位于奎河办事处北京东路156号,国有土地证号:乌苏国用(2015)第0000001941号乌苏国用(2015)第XXXX号土地,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查封;位于有位于奎河办事处北京东路156号,乌苏市房权证2006字第00017739号市房权证2006字第XXXX号房屋产权,已抵押给乌苏市兴融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其动产登记已作抵押给乌苏市兴融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朱邦才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未执行标的63522元,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合沙提 审判员 努尔古丽 审判员 李新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居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