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季玉殿,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岳阳县人,住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哲,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蘧珂,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曹庆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原告季玉殿诉被告曹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反应被告曹庆华现被羁押于益阳市守所,因新冠疫情原因,本案无法到看守所开庭审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季玉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退回原告季玉殿。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