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海盐宏达塑钢门窗厂。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私营小区长安中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125959460。
负责人:浦周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平、李雪玲,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其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小琳,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海盐宏达塑钢门窗厂诉被告徐其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6日、5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谈其竞独任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小琳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负责人浦周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小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订立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实际施工的北荡佳苑公寓二期安置项目(一区)11、16、19、20号楼的铝合金门窗工程,由原告制作安装(包工包料),工程内容包括上述四幢楼房的玻璃断热窗、断热门、车库窗及楼梯窗等,单价依次为390元/平方米、460元/平方米、210元/平方米,合同还就铝合金型材的选择、工程质量、工期及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等事项作了相关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承包人的义务。2019年4月,原、被告就原告完成的工程内容中的铝合金窗的价款进行了结算(断热门未包括在内,将按实另算,原告制作与安装的断热门的价款为131688.80元),确认总价款为1012800元,被告已付款660000元,余款352800元被告将在2019年与2020年各付50%,为此,双方签署了书面结算凭证。原、被告结算后,被告仅于2020年1月24日向原告付款20000元,其余款项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铝合金门窗工程价款464488.8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7569.67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暂计算至2021年2月23日,以后计算至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认可还有332800元工程价款没有结算;2019年4月30日双方之间的结算已包含了原告主张的断热门的价款(131688.80元),体现的是一口价;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过高,对原告计算期限予以认可,计算的本金不认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3月8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北荡佳苑公寓二期安置项目(一区)11、16、19、20号楼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承包形式采用乙方包工包料并制作安装;工程单价分别为:铝合金断热推拉窗390元/平方米、铝合金断热推拉门460元/平方米、铝合金普通推拉窗390元/平方米;合同还就工程要求、工程质量、工程工期、付款方法及质量保修等也作了相关约定。2019年4月30日,原告负责人浦周良与被告签订对账单一份,该对账单载明:浦周良铝合金结账合计壹佰零壹万贰仟捌佰元正(1012800元),已付款陆拾陆万元正(660000元),尚欠款叁拾伍万元贰仟捌佰元(352800元),余款付款日期2019年(付)50%,2020年(付)50%,另备注付款金额查账,如有增加,按实。双方确认对账单出具后被告于2020年1月24日支付原告20000元。2019年浦周良给被告发送短信一条,短信载明:“其明:断热推拉门286.28平方米未结、我已打你电话好几次了我们约个时间结一下。”2020年8月17日,浦周良与被告电话联系并录音,录音内容如下:“浦:一次性嘛你负担重来,先安排点嘛,连推拉门接近50万,35万多加13万多点,总数50万不到;徐:反正这次如果钱弄来么,一次性给你嘛好了。反正弄下来,一道嘛好了。”2020年12月9日,浦周良与被告电话联系并录音,录音内容如下:“浦:那你给我这个门先结结脱(掉),有13万多点;徐:反正那边的钱总归快要到了,到了给你;浦:今年到得来哇?徐:到得来的,肯定到得来的,不要紧的,肯定到得来的;浦:那点推拉门,13万多点,这个月底来哇?徐:说不准的,到月底再讲,肯定到得来的;浦:这点门还剩下280几个平方,上次没有结进去;徐:那到月底再看看。”
再查明:在原告单方制作的关于北荡二期铝合金工程清单中,原告列出的阳台护栏、路台护栏、空调架未包含在双方约定的合同中,但被告对这三项原告所作的工程量予以确认;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断热门工程是原告所作;原告主张的断热门价款131688.80元(286.28平方米×460元/平方米),原告根据本院调取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其关于报告中所有断热门审定的价款相加计算出断热门总面积为296.34平方米,审定总价为149861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对账单、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短信、录音资料等、被告提供的对账单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铝合金门窗工程价款464488.80元中的33280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价款中涉断热门工程价款131688.80元能否得到支持。被告抗辩称双方之间的结算已包含了原告主张的断热门的价款,体现的是一口价。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对账单并结合原、被告之间的电话录音及原告发给被告的短信,原告录音中多次提到涉断热门的工程价款(13万多)并希望被告予以结算,被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并表示上家钱来就付钱,若真如被告所言即双方结算为一口价,被告完全可以向原告明确双方之间已经结算,但被告在录音中并未提及,这与常理不符,同时,原告的录音也能与对账单中载明的“如有增加,按实”相互印证;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单方制作的工程款清单,虽然原告所作的阳台护栏、路台护栏、空调架工程并不在双方合同的约定中,但被告对原告所作的阳台护栏、路台护栏、空调架的工程量予以确认,而清单中计算的涉阳台护栏、路台护栏、空调架的工程价款与原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计算出的价款相差不大,另清单中所载明的工程款总金额与双方对账单中的总金额相减所得金额与原告主张的断热门价款131688.80元也相差无几;再次,原告主张的断热门价款131688.80元实际小于原告根据咨询报告计算出的价款(149861元),并不损害被告的利益。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将断热门价款131688.80元计算进总价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依法调整为被告自2021年3月9日起(原告起诉之日)以工程价款464488.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至工程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原告超出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其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宏达塑钢门窗厂工程款464488.8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9日起以工程款464488.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65元、财产保全费2900元,合计7165元,由原告海盐宏达塑钢门窗厂负担261元、被告徐其明负担69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