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昌利,男,1974年4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褚长收,男,1967年10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刘昌利与褚长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226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予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褚长收向申请人刘昌利支付28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50、执行费414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褚长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本院自2021年4月15日起分别七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三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6月9日在被执行人褚长收居住地进行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在2021年6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褚长收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6.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褚长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7.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29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有270000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8.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褚长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褚长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刘昌利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