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云,女,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艳,女,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系李云姐姐。 被告:杨啟概,男,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天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云诉被告杨啟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朝军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啟概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门面转让费余款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4月27日签订门面转让合同,门面地址位于黎平县龙形安置区,临街5号单门面。转让费总额为26000元,因被告资金不足,特向原告写下欠条一张,承诺于2021年2月10日前全部付清余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按期履行承诺,现被告已不在经营该门面,转让给第三人,原告多次打电话、微信都联系不上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在微信及多元调解中辩称:1、仅凭一张没有债权人的图片妄断我欠对方钱,法律证据角度都不可能支持;2、本人不会应诉,如果仅凭一张没有债权人的图片判决我败诉,一切损失由起诉方及相关单位承担,并且本人会起诉至中院;3、“还欠6000元”的“还”系多音字,读“hai”也可以读“huan”。
原告举证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一份证据:收条及欠条复印件,证明被告尚欠门面转让费6000元的事实。 在诉前多元调解平台中,被告对该份证据有异议,认为“还欠6000元”没有写明债权人姓名,同时,“还”系多音字,可以读“hai”也可以读“huan”。
被告质证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向黎平县门店经营权享有人杨仁平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杨仁平表示知晓并同意原告的转租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4月27日,原告李云将其承租经营的位于黎平县门店转租给被告杨啟概经营,转让费为26000元。原告李云写下收条一张,内容为“收条,今收到杨啟概门面转让费26000元,已付20000元,剩余6000元在2021年2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被告杨啟概在该张收条下面写上“还欠6000元,欠款人杨啟概,身份证号码:5226271985××××××××”。现被告已将该门店转租给第三人经营。同时查明,原告转让黎平县门店时,经营权享有人杨仁平知晓并同意,原告与杨仁平租赁期满后,杨仁平与被告杨啟概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查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将原告承租经营的位于黎平县门店转租给被告杨啟概经营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转租行为得到了经营权享有人杨仁平的同意,同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收条下面所写“还欠6000元”的“还”字的含义认定。在此应理解为已经归还?还是尚欠?本院认为,从原告所写收条内容来看,被告已支付20000元,尚有6000元未能支付;被告杨啟概在收条下面添加“还欠6000元,欠款人杨啟概”,双方当初的意思表示明显高度吻合。同时结合常理及常规思维模式,本院对“还”字含义认定为尚欠。 关于被告抗辩收条上“还”字是归还及没有写明债权人姓名的意见,本院认为,按被告理解“还”为归还,与“欠”字同时出现明显矛盾,结合交易习惯,款项全部支付后要么是收回原件销毁要么是出具收条,在该案中被告并未提供已支付余款6000元的证据。虽没有直接写明债权人是李云,但欠款人杨啟概是被告自己书写的,且直接在原告出具的收条上添加,可认定为欠李云的6000元门面转租款,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门面转让费余款6000元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十一六条第一款、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啟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云门店转租费人民币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啟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朝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