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少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黄金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302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少文与被执行人黄金文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黄金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少文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金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本院2021年4月2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21日分别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4月21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房产,结果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扣划被执行人黄金文银行存款37810元,共计扣划执行款37810元。
2021年6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金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见面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它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51694元及利息和执行费460元,共计52154元及利息。执行到位37810元尚未执行标的共计为14344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